文/鄧岱賢
大陸商務部於2023年4月12日發出公告,即日起就臺灣地區對大陸貿易限制措施進行「貿易壁壘」調查,涉及2,455項產品,主要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紡織品等,並首次透過「世界貿易組織」(WTO)代表團管道通知臺灣。大陸在2023年底完成報告後,分別在2024年1月1日起,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其中12項石化原本免關稅的產品,稅率恢復為2-10%。今年4月20日則對原產於臺灣進口聚碳酸酯(Polycarbonate,PC)認定「存在傾銷」,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所謂「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或「貿易障礙」,是指一國或經濟體對外國或經濟體的商品進口所實施的各項限制措施,廣義來說,只要是導致正常貿易受阻礙的人為措施,像是關稅、補貼、進出口許可等,都屬於「貿易壁壘」範疇
而根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章程第一條與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General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任一會員對任何國家(不限會員)之貿易相關措施,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會員,不得對會員有較不利之歧視性待遇。
大陸與台灣分別在2001年12月11日與2002年1月1日加入WTO成為會員,依照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彼此對待。大陸依照WTO規定,對其他會員,包括台灣在內,採取了「最惠國待遇原則」。然而台灣卻對大陸單獨採取了限制性措施,迄今為止台灣仍然不准許大陸產品輸入項目達2,460項(因兩岸產品分類標準略有差異,故項數略有不同,中國大陸公布為2,455項),其中農產品約1,066項,工業產品約1,394項。兩岸同為WTO會員,台灣卻單獨限制大陸2,460項產品進口,明顯違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對大陸產品設置了「貿易壁壘」。
根據WTO規定,大陸對台灣展開「貿易壁壘調查」,而當「貿易壁壘」出現時,遭到歧視性待遇的一方可以依據國內法規和WTO規定,針對施予歧視性待遇的另一方是否構成貿易壁壘展開調查,並在調查結束後,視結果採取相關措施。
其實大陸從2009年開始洽談ECFA時,就已經提出開放的要求,特別是針對臺灣已經對全世界開放的產品,包括美國華盛頓蘋果、日本富士蘋果等,希望也採取同等待遇,開放大陸煙台蘋果進口,但當時臺灣因考量保護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並未答應開放,以致問題一直延續至今。
如今大陸商務部對臺進行「貿易壁壘」調查並透過WTO通知臺灣,而根據臺灣行政部門負責人表示,願意在WTO架構下進行協商。希望兩岸能透過協商,不管是兩岸雙邊協商、或是加入其他WTO會員進行多邊協商,亦或是透過WTO平台進行協商,都希望台灣對大陸實施的「貿易壁壘」能和平有效尋求解決之道,讓兩岸經貿往來能依據WTO自由化的原則,邁向正常化的發展道路。
針對目前臺灣不准輸入大陸產品中,包括農產品約1,066項,工業產品約1,394項中,臺灣相關部門可以展現誠意與善意,訂定開放時程,例如,在農產品方面,第一,臺灣已經對全世界開放的產品可以優先開放,目前臺灣開放了全世界的蘋果進口,那麼大陸蘋果開放進來與美國、日本的蘋果競爭,事實上反而增加了臺灣人民消費水果的多樣性,甚至還可以把價格壓低,其影響、衝擊並不會太大。
第二,臺灣沒有生產的農產品也可以優先開放,如松露,在臺灣價格非常貴,而大陸是產地,價格相對較低。現在臺灣松露有來自日本或法國,其實很多來源也都是大陸雲南、四川,再輾轉進口臺灣,其實可以直接開放,讓臺灣消費者可以消費價廉物美的松露。又如2023年臺灣缺雞蛋,那為什麼不進口大陸的雞蛋,反而捨近求遠去進口巴西的雞蛋?而衝擊程度較大的農漁產品,如臺灣生產的蔬菜、水果、漁產等,可以訂定較長的開放時程,以使衝擊降至最低。
至於工業產品,在兩岸洽談「貨品貿易協議」時已經談及相關問題,當時台灣工業主管機關已經根據產品特性、衝擊程度大小等因素,訂定開放時程,可惜「貨品貿易協議」並未協商完成。其實大陸工業產品相當物美價廉,現在科技都已經走到規格化、制式化、標準化,產品價格都越來越低,加上又大量生產,價格跟我們比起來是便宜的,品質也不用擔心,都是國際化的水準。
總而言之,臺灣加入WTO這麼多年了,事實證明對全世界開放市場是有好處的,現在臺灣單獨對大陸產品設限,確實違反了WTO相關規定,所以應該展現善意、主動回應,讓雙方貿易可以在WTO原則下正常往來,千萬不要讓「貿易壁壘」調查結果傷害了中小企業與農漁民出口大陸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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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兩岸情勢觀察家、海峽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協會秘書長、中國國民黨大陸事務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