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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法協商再起 環保署故步自封 建構氣候法制 六大訴求缺一不可

【記者王懷文/台北報導】
審議多時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氣候法),終於在立法院第6會期的延會有所進度於(四)日在立法院長游錫?的主持下進行黨團協商,很可能是氣候法修法前最後一輪的討論。以目前環保署提出的行政院版條文,仍不願傾聽朝野立委在委員會的意見而調整,恐通過氣候治理失序的修法條文。做為長期關注氣候法制的公民團體,在協商前再次嚴正要求,希望行政部門懸崖勒馬,傾聽民意,創造真正有力面對氣候變遷的法案。

部會權責入法的訴求,仍維持在行政院版本第2條與第8條的說明欄,並未將主責的行政機關明訂入法,加上目前仍以現況下毫無功能的行政院永續會統籌臺灣氣候政策,並未依民間團體建議的氣候會報機制來處理行政機關橫向溝通,過往氣候治理各單位互踢皮球的狀態將持續發生。明定部會權責入法,讓統籌氣候政策的單位能有實質協調整合權力,將是臺灣氣候治理架構的基礎。

上週國發會毫無徵兆的公布2030年減碳僅24%的消極目標,目標制定過程毫無民間討論,我們認為需要透過專家委員會與聽證程序審議「短、中、長期的的減碳階段管制目標」,強化公民參與程序,讓行政部門和產官學研NGO依照科學報告,共同討論與審議減碳目標,並拿出政治決心制訂減碳目標。

所注目的碳費機制,仍未納入費率審議會與調升機制,空白授權環保署制定碳費收費制度,將可能無法落實污染者付費與讓碳費成為排碳大戶的減碳經濟誘因。而碳費優先補助企業優先的條款,宛如「左手進,右手出」,這更是讓關心氣候治理的團體無法接受。

行政院版本第29條提出「優惠費率」條款,強調「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優惠費率」設計乃是參考英國的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企業若達成其與政府共同設計的減量目標,則其繳納碳費便可以優惠費率採計。但依據研究,此舉帶來的減量成效,將低於以原始費率課徵之時,然而環保署卻表示需藉由此條款之訂定,方可讓各方接受較高的起徵費率。

認為臺灣碳費就算以每噸300元起徵,相比於新加坡2024年碳稅將達到每噸25新幣(新臺幣520元)以上,已屬偏低,更遠遠不及各方預估2025年時將達到每噸100歐元的歐盟碳交易市場的價格。而在其他法規中也已就企業設有節能目標與再生能源目標,履行法規要求時,已有一定減量成效。若主管機關無法在此類協議中設定更嚴格的減量要求,便會導致此類優惠費率無助加速減碳,只是讓高排碳者得以規避污染者付費的基本責任。

考量臺灣政策現況,應刪除優惠費率條款。並支持民間版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草案第21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布前項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方可確保大排碳源不只是繳錢了事,而有具體減量規劃。

雖然環保署強調碳費非碳稅,因此要專款專用於直接減量用途。其雖聚焦於特定大排放源,但由於電力業跟煉油業均納入其中,碳費仍會反映到油價與電價,因此其對民生的影響,具有準碳稅之性質,故對於收入之分配,不能侷限於傳統空污費、土污費的專款專用思考。而IPCC報告亦指出,碳定價的配套措施中,若有規劃同時將收益用於節能減碳相關計畫以及協助低收入戶,則可大舉提升社會接受度,減輕其對於各方影響。而近期亦見到歐盟的碳交易制度改革中,增設「社會氣候基金」,將碳交易收入用於協助脆弱族群因應減碳過程中新增加的負擔。

但環顧行政院版本第33條碳費用途中,其堅拒納入「公正轉型」,明文列舉的12項用途中,有高達一半是環保署的行政作業需求,卻未見以即將掌管450億元以上基金規模的思維,規劃其用途。多位委員提案中,均強調應將「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群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明文列入用途之中。

而此用途設計,不僅符合國際氣候政策界的研究建議,更是各類碳定價政策修正的方向,況且本法已將「公正轉型」列為行政部會的法定職掌,在關鍵的基金用途中卻不明文列入公正轉型用途,此舉將導致公正轉型相關計畫未能具有穩定的財源,反而將因其執行效果不彰,影響到公眾對於其他減碳政策的支持度。

故在此要求跨黨派立委,應支持於第33條中,將「因應氣候變遷,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群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與獎助事項。」列入用途。

許多國家早在數十年前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初期,就將所有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對象,這些國家不同於臺灣,對於攸關國家短中長期減碳目標的階段管制目標目標違法,乃至於完全不提出階段管制目標的情形,都是先開啟法院大門,再讓法院於個案中排除不夠具體、或較政治性的法規,而不予審查。但台灣至今仍故步自封,未曾將法規命令、行政計畫直接救濟的缺口補上,造成人民權利受法規命令侵害時,無從獲得及時有效的救濟。

國際間氣候訴訟蓬勃發展,根本無需特別透過氣候立法填補救濟缺口,而臺灣司法已落後先進國家多年,至今仍裹足不前。環保署與執政黨仍抱著避免行政機關被告的心態立法,雖然做出各種承諾,但相關的政策難以透過健全的三權分立監督,即便發生明顯違法的情況,最終也只能淪為立法權的狗吠火車以及選票教訓執政黨的後果。

呼籲朝野立委應強力監督氣候法修法,讓行政院再次讓步,納入民間六大重點訴求,做出該有的調整。一、拉高氣候治理層級,確立部會權責;二、碳費有效性需有執行目標與管考機制並擴大用途,短期碳費長期碳稅;三、考量人權衝擊,以自然為本與社區調適策略為優先;四、氣候治理不遺落任何人,強化地方治理,資訊公開,全民參與;五、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六、核能非臺灣減碳選項,再生能源推動大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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