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新聞憲判受益者+1 富家子「176刀砍死她」判死 獲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憲判受益者+1 富家子「176刀砍死她」判死 獲最高檢提非常上訴

出身富裕家庭的建商小開王鴻偉25年前因追求心儀女子不成,狠砍176刀後棄屍,被依殺人罪判處死刑定讞。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認定王鴻偉的死刑判決未經「一致決」、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依判決意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成為憲判效應第4例。

回顧本案,2000年9月26日清晨6時,年僅25歲、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因追求張雅玲不成,由愛生恨,駕駛賓士車在張女住處巷口埋伏。當張女出門上班時,王鴻偉不滿其拒絕上車,遂開車將其撞昏,並將她塞入後車廂載往新北淡水。

王鴻偉見張女仍有呼吸,竟持西瓜刀行兇,對其頭、臉、肩、頸等部位狂砍176刀,棄屍淡水商工路旁空地,還故布疑陣試圖掩蓋犯罪,最終,在家人陪同下向警方自首。最高法院2009年5月14日駁回上訴,判處王鴻偉死刑定讞。

王鴻偉在死刑定讞後,多次透過各種法律途徑試圖改變判決結果,自2011年起多次聲請再審,也請求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以王鴻偉犯後表現出悔意,提起非常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他還援引《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向時任總統馬英九聲請依《赦免法》減刑遭駁回。王鴻偉也曾與另12名死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前總統蔡英文特赦或減刑遭駁回確定。

此外,包括王鴻偉在內的37名死囚2024年聯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設下極為嚴格的8道判死門檻。王鴻偉再次主張,其因張女欲絕交而精神受重大打擊,行凶時可能存在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因此不應判處死刑。然而,其第21次向高院聲請再審依然遭到駁回。

近日,檢察總長邢泰釗基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以王鴻偉死刑未經「一致決」,且第三審未進行言詞辯論為由,再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根據《執行死刑規則》,在非常上訴程序進行期間,死刑不得執行,使得王鴻偉暫時逃過死刑的即時執行。

王鴻偉是繼檢察總長2025年11月對「關最久的2死囚」黃春棋、陳憶隆,以及25年前犯下台南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後,檢察總長再依據「憲判字第8號」提起非常上訴的第4名死囚。

根據最高檢網站,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非常上訴雖具有救濟被告、保護公益之作用,但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統一法律之適用。故應以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基礎,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審核其適用法令有無違誤,並不審究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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