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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物質標示調和一致 國際接軌安全運作

【記者王懷文/台北報導】
為確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資訊清楚可辨,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環保署預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調和勞動部化學物質標示規定修正標示格式,敘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揭露方式、修正不符合危害分類化學品應標示項目、並區分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應標示內容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個別標示規定。此次修法涉及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環保署於今(二十一)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參考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四個級距,最小應標示尺寸由紙張A5大小逐級減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輸入業者應確保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得清楚地閱讀危害資訊;倘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則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示。

為確保危害訊息正確傳遞製作容器、包裝標示、公告板及安全資料表,使接觸化學品人員能瞭解其物理性危害、健康危害或環境危害風險,降低不當操作危害。其應標示內容,已調和國內外規範,惟化學品如含有達管制濃度以上的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成分需額外揭露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所含重量百分比濃度、並依公告類別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

環保署指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並標示對應之危害資訊;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判斷不符合任何危害分類,經本次修正,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個別物質公告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環保署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將另行公告其他應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為達警示目的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

環保署說明,考量此次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供應鏈既有容器、包裝標示內容及標示尺寸改善,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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