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實/新北報導】
一名汽車駕駛人因誤停自行車停車區,被警察舉發「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駕駛人辯稱該停車區大小與汽車位相同,且地面格線已斑駁, 加上夜間燈光不明,又未設立明顯停車車種標誌,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停車區線外已標繪「自行車停放區」字樣,且停車區內亦有自行車的圖示,並無標示不清致無法辨識,判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12〉日指出,現行除了一般汽、機車路邊停車位外,還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貨車裝卸專用區和自行車停放區等,提供給不同車種停車;提醒駕駛人不要因一時方便,就任意停放其他種類專用車位,不只造成真正有需求的駕駛人停車不便,還會受罰甚至遭拖吊。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新北市今年1-6月統計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違規案件約1萬507件,較去年同期的1萬1,726件減少;惟月前有一名汽車駕駛人因誤停自行車停車區,被警察舉發「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駕駛人辯稱該停車區大小與汽車位相同,且地面格線已斑駁, 加上夜間燈光不明,又未設立明顯停車車種標誌,因此不服被開單舉發而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停車區線外已標繪「自行車停放區」字樣,且停車區內亦有自行車的圖示,並無標示不清致無法辨識;法官並認為駕駛人停車前即應先確認,且夜間停車亦應自行利用車輛燈光照明予以確認,不能因前述理由免除注意義務,因此判決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最高可處罰900元罰鍰。提醒民眾於停車前應注意停車位可停放的車種,及可停放的時間等規定,以保障特殊車種的停車權益,也避免誤停而被開單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