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購買並持有兒少性影像案,一審遭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5)日改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並命其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及完成3場法治教育課程。
黃子佼被指控自2014年2月起,在「創意私房」等網路論壇購買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一審審理後,認定影像中涉及未成年者共35人,依兒少條例量處8月徒刑。其後,台北地檢署另查出12名未成年影像,並依被害人主張違反個資法部分移送高院併案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法院檢視影像來源、內容與下載時序,並比對修法前後的法律適用範圍。合議庭認為,影像雖涉及未成年者,但是否符合「性剝削」構成要件仍須嚴格審查。依本案查明事證,部分行為更貼近未經合法同意取得、保存未成年人的影像資料,因此改依個資法論罪。
法院綜合考量黃子佼已與多名被害人和解、表達悔意,且事件造成重大社會觀感及個人後果,因而宣告緩刑4年,並附帶公益勞務與教育措施。黃子佼須提供180小時公益勞務,並接受3場法治教育,由檢察官監督執行。
在二審前,黃子佼昨(24)日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說,他感謝所有被害人諒解,全數和解。他身為公眾人物,應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要求,因為愚蠢的好奇心誤觸法律的教訓,深切且沈重,讓他失去了妻子、女兒,及演藝事業。未來,他誓言會時刻警愓、持續要求,讓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
此案備受關注,創意私房告發人——時代力量主席王婉諭昨也在臉書發文說,黃子佼發這文章只是為了拚爭取緩刑。和解、諒解只差一個字,但意義相去甚遠。或許他們選擇和解,只是因為不想要在漫長的司法程序當中,不斷地被二度傷害。這不代表,他們願意被黃子佼當成洗白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