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十七)日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修正草案,對於死刑案件處理與被害人權益保障做出重大變革。未來凡判處死刑案件的「評議簿」將由現行 10 年保存期改為「永久保存」;同時,修法也首度納入「被害人」及其家屬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法官評議意見,確保司法程序透明。
此次修法源於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的提案。翁曉玲指出,死刑判決對被告生命權影響極大,程序正義不容有失。然而,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規定,記載法官合議意見的評議簿僅需保存 10 年。
她憂心指出,部分已定讞的死刑案件,恐因評議簿在 10 年後滅失,導致日後無法確認當年判決是否符合「一致決」要求,恐讓死刑犯藉此漏洞提非常上訴或憲法訴訟以逃脫執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並確保正當審判程序,三讀條文明定:經處死刑的評議簿應永久保存,以供長久查核。
此外,針對現行法律僅限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閱覽評議意見的限制,立委吳宗憲等人提出修正動議,成功爭取將「被害人」納入聲請範圍。
三讀條文明確定義,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被害人;若被害人死亡,則由其家屬視為被害人。這項變革被視為司法改革的重要進程,讓深受犯罪之苦的被害方,在案件裁判確定後,能透過了解法官評議過程,釋放對判決結果的疑慮。
雖然擴大了閱覽對象,但為了維持法官評議的獨立性與安全性,三讀條文仍保留原有的限制規定:聲請人僅能「閱覽」評議意見,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以防範評議內容外流造成承審法官不當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