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新聞勞動部: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可適用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寄養家庭、親屬安置可適用家庭照顧假

寄養家庭可以申請家庭照護假嗎?勞動部12日發布通函,明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讓身兼家庭照顧身分的受者,在孩子最需要的時刻,能親自照顧不缺席。

勞動部近日接獲民間團體陳情,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期間,有生病需家人照顧時,照顧者可否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為釐清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相關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意見,做出上述說明

勞動部表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請家庭照顧假。家庭成員的範疇,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其中,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安置)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至於「類家庭」,勞動部表示,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成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勞動部表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如有請家庭照顧假需求,而需要向雇主提供證明文件時,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完成「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申請者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民間團體用印後,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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