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後一直執行比國民政府更加寬容的少數民族政策,提倡民族自治,給予少數民族在參政、司法、教育、文字、宗教、生育、醫療上的優待;但是今年全國兩會通過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卻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取代過去56個民族的劃分,大幅限縮少數民族過去享有的各項權利。
旅居海外的大陸媒體人王志安在「王局拍案」節目中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是根據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2019年提出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概念進行立法,全面否定1984年實施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取代民族自治,在四個方面限縮少數民族的權利:

一,語言與文字
有了語言與文字才能形成民族認同,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換言之,少數民族自治政府的公文優先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與國民黨治台時強推的「國語文教育」不同,中共不但尊重而且是保護、推廣少數民族的語言與文字,《民族區域自治法》即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少數民族學校在小學三年級以後才可以進行漢語教育。
但新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卻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具體措施包括:學校要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普通話和漢文)教學,而且還推廣到學前兒童要學會普通話、完成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要能夠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過去,少數民族自治區的政府機關公文是以少數民族文字為主、漢文為輔,現在新法規定公文要「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主。過去少數民族地區的路名、商店名是少數民族文字在上、漢文在下,現在新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公共場合需要同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應當在位置、順序等方面突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換言之,少數民族地區公共場合的文字標示變成漢文在上、少數民族文字在下。
二,宗教
大陸少數民族通常都有特殊的宗教信仰,例如,新疆維吾爾族信奉伊斯蘭教、藏民信奉藏傳佛教,過去,《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新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不但不提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自由,反而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引導宗教教職人員、信教群眾弘揚愛國主義傳統,促進民族和睦、宗教和順、社會和諧。
外媒批評,就是在「宗教中國化」政策下,去年,大陸拆除保有阿拉伯圓頂建築風格的雲南沙甸大清真寺,改成中國風格。
還有,新法規定,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為由干涉婚姻自由。過去,新疆很少有漢族與維族通婚,就是因為宗教原因,新法不允許這種情況再繼續下去。
三,平等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乍聽之下,好像是要保護少數民族權利,但實際上,過去,中共給予少數民族多項優於漢族的政策,包括少數民族自治區政府要優先錄用少數民族幹部;高等及中等學校要放寬少數民族錄取標準,也就是加分;西藏自治區的藏民自中共建政後就享有免費醫療。
甚至,1984年中共中央5號文件還規定,對於少數民族犯罪分子要實施「兩少一寬」政策,即「少捕少殺」、「處理上一般要放寬」,漢人批評這是「逆向歧視」;但新法實施後,這些少數民族才能享受的優惠可能被取消。

四,促交流融合
《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三章提到,要促進民族間的交流融合,過去,中共強調民族自治,主張各民族獨立發展、提倡各民族文化繁榮,為此,中共還在50年代出錢出力幫壯族創立文字;但現在,中共的態度完全改變,新法強調的是,要創造機會讓各民族交流融合。試問,交流融合可能是漢族被少數民族融合嗎?向來,都是優勢民族占據主導地位,最終就是少數民族被漢族融合。
至於中共推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原因,在該法「總則」中講得很直接: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藉口對中共實施污衊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
近年來,伊斯蘭原教旨派聲勢大漲,甚至向大陸境內滲透;民進黨政府持續去中化,否定「中華民族」認同,同時塑造「南島語族」的民族溯源;收回香港後,為貫徹「港人治港」承諾,中共未全面清除港英遺留影響,甚至不像國府治台強推「國語文教育」,反送中運動爆發後,香港青年甚至主張「港獨」。這些意外發展都使得北京政府開始反思過去民族自治政策是否太過寬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