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愛心律師 陳曉鳴
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想必大家都看到這個八卦了:2026年5月15日凌晨,一對年輕情侶在陽明山國家公園擎天崗草原的木桌區發生性行為,過程竟被陽管處設置的24小時4K即時監視器全程拍下,還同步在YouTube上直播。畫面中兩人忘情激戰,連嬌喘聲都一清二楚,瞬間吸引數千名網友湧入聊天室「觀戰」。事發後警方根據車牌迅速鎖定一名23歲高姓男子,情侶倆已於5月17日到案坦承犯行,全案依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看到這裡很多人一定想問:小倆口一時興起在野外「做運動」,到底會吃上什麼官司?就讓愛心律師為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最直接的就是公然猥褻罪。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法律上有兩個關鍵要件:第一是「公然」,也就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隨時可能共見共聞的狀態;擎天崗草原屬於公眾自由出入的國家公園開放空間,自然符合這個要件。第二是「意圖供人觀覽」,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有意讓別人看到。這部分比較有爭議,這對情侶到案後喊冤說「不知道現場有直播監視器」,但如果仔細想想:大半夜在公共場所嗨起來,本來就能預見隨時可能有路人經過或旁觀;連在自家2樓窗邊打手槍,都可能被法院認定成立公然猥褻罪了,野外實戰的風險只會更高。因此實務上很可能被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成立犯罪的可能性非常高。根據過去類似案例——像高雄阿公阿嬤在公園溜滑梯下方野戰,就被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這對情侶恐怕也難逃刑事處罰。
如果當事人很幸運地沒構成刑事犯罪,也別高興得太早,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關要過。依第83條規定,在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就算法官認定兩人不具備公然猥褻的「主觀意圖」,至少也可能吃上這張行政罰單。
最後要特別提醒大家,刑法第234條只罰「表演者」,不罰「觀眾」。然而有不少網友截錄影片到處轉傳、散布,這就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甚者,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行為影像,還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散布性影像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千萬不要因為一時好玩而觸法。
情侶之間濃情密意難免,但公共空間畢竟不是自家臥室。一時衝動的代價,輕則罰鍰,重則留下刑事前科,實在划不來。夜深人靜、氣氛正好時,還是回家關門比較安全。
另一方面,本事件同時暴露 時代在改變,社會風土民情已不再保守。但各地公共空間即時影像監看與傳播,已使純粹的隱私成為奢望,如何規範公共空間即時影像監看與傳播,已成爲年輕人關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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