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新聞【法庭直播3-3】庭直播引爆司法大戰:透明改革還是流量審判?

【法庭直播3-3】庭直播引爆司法大戰:透明改革還是流量審判?

《法院組織法》修法通過後,台灣司法公正透明化看似邁出關鍵一步,但社會內部對「法庭直播」的看法卻陷入兩極,一方高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旗幟,堅信鏡頭是打破司法黑箱、重建公信力的途徑;另一方則憂心忡忡,示警直播將開啟「全民公審」時代,並使專業審判程序屈從於媒體的渲染與輿論的壓力。顯然,在追求司法公開的道路上,台灣面臨的真正分歧與考驗才開始。

民眾黨團表示,歐美先進民主國家早已實施法庭直播,而民眾黨的提案,也直接將直播範圍限縮在重大公眾事件,並排除家事涉及隱私案件。至於直播畫面設定、以及如何保護證人,也可以借鏡美國聯邦法院、加拿大法院、義大利法院、甚至印尼、南非的法院規範來參考。在此議題上,台灣並非發明或創新者,民眾黨團只是努力的在追趕著世界的進步趨勢。

司法院指出,許多法律實務專家、學者及團體都提出多項擔憂,包括直播可能對證人、鑑定人到庭意願造成阻礙;輿論壓力也可能影響判決公正、傷害司法公信力;且直播過程會暴露法庭當事人隱私,且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與配套機制,以及公播預算花費不符成本效益等。目前台灣已經有法庭公開旁聽、全程錄音、裁判書公開,重大刑案也有國民法官制度,與其他法治先進國家的「公開審判」原則一致,且多數法治國家也並未開放法庭直播。

針對法庭直播,先前包括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刑事法學會、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台灣法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法醫師公會等,分別發布聲明反對輕率修法,要求開放法庭公開播送的制度改革須經審慎評估,並與各界充分溝通後取得共識,勿讓事實審法院淪為流量秀場。

司法改革基金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文化環境文教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亞洲公共文化協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等17團體共同發布聲明,認為民眾黨本次推動的草案,於程序及內容上皆有重大的瑕疵。

決戰公聽會

圖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舉行「法院組織法有關司法公開透明修正立法之探討」公聽會,輪值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後右2)主持會議。圖/中央社

圖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舉行「法院組織法有關司法公開透明修正立法之探討」公聽會,輪值召委、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後右2)主持會議。圖/中央社

一、正方論述

在修正案三讀通過之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月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與相關人士表達意見,現場意見分歧、正反論點交鋒熱烈。主推法案的黃國昌表示,根據調查,台灣人民對於法庭公開的支持度超過75%,且法庭直播在2000年的蘇建和案,高等法院開庭更審曾全程轉播過。

翁曉玲:法庭直播有助提升司法透明與人民信賴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她認同法庭直播有助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信賴,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但她坦言法庭直播確實可能影響個人隱私,亦可能產生人肉搜索、公審或法庭秀場化等問題,但民眾黨推的法案不是所有案件攻開播送,因此相關修法必須謹慎評估,也感謝專家學者的意見,未來推動修法時,如何限縮適用範圍、完善程序設計仍有待進一步討論。

羅智強:不能僅因潛在風險變成改革停滯藉口

輪到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發言時,他指出,台灣司法公信力面臨嚴重信任危機(僅3成民眾認為司法公正),推動司法透明化是重建人民信任的關鍵,直播不是萬能解方,但不能僅因潛在風險變成改革停滯藉口。

他也反駁「外國多未實施故台灣不宜」的論點,指出美國部分州法院已有限度實施直播,具有實務經驗可資參考,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認憲法未限制各州開放刑事審判轉播。

羅智強強調,法庭直播具備資訊公開、民主監督及法治教育等潛在價值,但若缺乏完善設計,確實可能導致證人不敢作證、被告遭社會審判及網路剪輯霸凌等副作用,故應審慎評估並尋求兼顧公開透明與權益保護的平衡方案。

楊智傑:判決書的全面公開才是最侵害人民隱私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表示, 事實上開放法庭直播的國家真的很多,包括美國各州、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和巴西等,還有大部分的國際法庭,在事實審的部分都是開放的。當然在開放的同時會有許多限制,一般而言不會開放家事案件、兒童案件、涉及性案件等轉播,例如著名的影星強尼戴普案,其實並非家事而是誹謗案件,而非家事案件是否轉播,都有授予法官裁量權。

楊智傑續指,美國聯邦法院現在正逐步開放;而美國州法院的部分,45個州法院全部開放申請直播,由法官裁定允許。他提到,歐盟國家非常重視個資保護,所以也許法律界有很多留學德國的人不同意開放,但荷蘭、義大利也受歐盟強硬的個資保護約束,它們最終還是開放直播了,就是因為法庭直播具有公益性。

楊智傑說,雖然大家關心個人隱私侵害,但法庭直播仍有值得追求的正當目的,包括確保筆錄公正、確保審判公正、讓人民滿足知的權利和教育公眾等,美國法庭之所以要開放,就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楊智傑提到,這也不代表民眾黨提的草案就毫無問題,他提出幾點修正建議,首先草案中指出轉播是由被告申請或職權,但大部分國家都是由媒體提出申請,代表在某種程度上,法庭直播並不是被告的權利,而是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比較多,同時由媒體申請轉播也能解決法院財政問題,因為轉播成本並非由法院來支付。

楊智傑也指出,開放播送並不是完全毫無限制,尤其是證人、鑒定人、受害人,應該要加上適當限制及裁罰的規定,最後他強調,「其實判決書的全面公開才是最侵害人民隱私的」,大家應該更關注這個問題。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圖)表示,其實判決書的全面公開才是最侵害人民隱私的」,大家應該更關注這個問題。圖/取自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YT頻道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圖)表示,其實判決書的全面公開才是最侵害人民隱私的」,大家應該更關注這個問題。圖/取自楊智傑教授法律教學YT頻道

黃國昌:為讓法官和檢察官的職權行使受到監督

主推法庭直播的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發言時強調,法庭直播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事項,並指出當時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贊成15人中,法律人比例低,認為法律人應謙卑面對人民意志,而非專業傲慢。他也駁斥法庭直播會造成國家巨大財政負擔的說法,因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案件量少,一套設備僅約兩百萬,並將其與人民參與審判的廣告費比較,認為司法資源充足。

他也強調,法庭直播目標是讓法官和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職權行使受到公眾監督,只針對社會矚目案件而非所有案件,並可透過技術性細緻保護(如遮蔽證人臉部)解決隱私疑慮,且過去蘇建和案已有事實審直播先例。

吳景欽:法庭直播能促使司法的公正性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認為,當前法庭直播的正反意見與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幾乎完全相同,感嘆這是台灣司法改革的悲哀,並觀察到只要是在司法圈工作的人,基本上多半反對法庭直播。他表態贊成法庭直播,認為其有助於促進程序正義,駁斥「法庭戲劇化」的擔憂,認為若檢審辯三方展現應有專業素養,不應因直播而傾向表演,且現今媒體對矚目案件的報導與評論本就存在,直播差異有限。

他強調,「公開審理原則不是一個封閉的內涵,須隨時間與科技進步不斷擴充內容;法庭直播不能保證司法的透明性,卻肯定能促使司法的公正性」。建議可考慮先由國民法官法訂定相關直播規範,授權法官在聽取各方意見後決定是否直播,並設計如何保護國民法官、減輕證人及鑑定人壓力,強調公開審理原則應隨時代與科技進步持續擴充內容。

鄭文龍:法律人不應該跟社會脫節、迷信落伍制度

「台灣憑什麼要輸給這些國家?」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支持法庭直播,並認為法庭直播已經是世界趨勢,南非、印尼、美國、加拿大、英國均有法庭直播,證明其為國際趨勢,反觀台灣司法在此方面相對落後,猶停留在秘密審判的黑箱時代,但今天會有20個法律團體出來反對,原因是「法庭直播不是問題,是黃國昌提出來就變成問題」​。

鄭文龍認為,法律人不應該跟社會脫節,太迷信德國、日本的落伍制度;強調法庭直播能讓社會大眾直接看到證據與審判過程,有助於降低不當輿論對審判的干擾,提升司法公正性,避免名嘴或媒體以偏概全的報導。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圖)力挺法庭直播,批多國已實施法庭直播,台灣司法卻還躲在秘密審判的黑箱。圖/取自民眾之聲YT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鄭文龍(圖)力挺法庭直播,批多國已實施法庭直播,台灣司法卻還躲在秘密審判的黑箱。圖/取自民眾之聲YT

二、反方論述

舒曉玲:不應只滿足社會好奇心,而是保護弱者避風港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舒曉玲表示,在控制型關係中,弱勢的一方可能會被迫讓步同意直播,不應該將這種同意視為實質自主,直播也會引發網路暴力以及二次炒作,被擷取轉載成為網路輿論對象,行程公審,對婦女造成無可抹滅的創傷。法庭的功能不應該只滿足社會透明好奇心,而是保護弱者的避風港。透明應透過裁判書透明,而非犧牲當事人隱私換取假性公正。

吳維雅:法庭直播恐帶來地下賭盤操作、司法產業鏈商業化

曾擔任檢察官及法官長達20年的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吳維雅表示,現行制度已可保障程序的透明公開且受監督,若要法庭直播,需考慮是否有其必要,以及將付出何種代價,是否會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也就是法官跟國民法官一邊審,下面一邊搞投票,有罪?無罪?判多久?投票來決定,還可以開地下賭盤。甚至會有職業網軍帶風向、操控主流民意,最高興的將是可以藉此賺取流量的網紅、直播主、政論節目參與者,甚至可能讓司法產業鏈商業化、金錢化、有價化。

吳維雅指出,法庭直播也將對法庭造成不當壓力,並可能出現全民公審,造成的後果將難以彌補,「如果我們今天都把他全部推上公播台,一個人在還沒有經過審判之前,本來就是應該被無罪推定,但是推上公播台後,全民可以公審,最後這個人縱使是無罪的結果,他的權利可以回復嗎?他受的這些損失又有誰來彌補他呢?」

陳培瑜:直播後網紅會第一時間製作假影片

「身為法盲的自己為什麼還可以站在公聽會上?因為看到更法盲的提案!」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法庭審理第一時間直播放送,所有的網紅都會在第一時間製作假影片,製造錯假訊息,不知道會不會在後續審判為法官帶來壓力。且民眾黨提到發起法庭直播的權限,一由被告申請,二由法院依照職權申請,「不知道什麼樣的被告會想要讓自己的審判公諸於世,又有什麼辯護人想把當事人送上直播」。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當時在公聽會上一上台就表示,「身為法盲的自己為什麼還可以站在公聽會上?因為看到更法盲的提案」。圖/取自陳培瑜臉書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當時在公聽會上一上台就表示,「身為法盲的自己為什麼還可以站在公聽會上?因為看到更法盲的提案」。圖/取自陳培瑜臉書

蔡元仕:證人等人恐因公眾壓力而不敢陳述真實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務組長蔡元仕指出,個人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此舉將對「事實發現」與「真實發現」造成隱性卻十分嚴重的損害,因為證人或鑑定人可能因公眾壓力而不敢陳述真實或改變證詞。他強調,「司法透明」本身並非自足價值,若其效果違背或損害「公正審判」及「真實發現」這兩個根本目標,則須重新審視,且現行旁聽制度已可實現公開審判所追求的目標,無需透過更具侵害性的直播。

蔡元仕說,法庭直播時偵查內容、手法可能會外洩,且可能淪為全國最大的秀場,若有心人士想要散布不良的理念,殺了人之後,透過直播法庭就成了殺人者的佈道大會。雖然法官有裁量是否直播的權力,但若選擇不公開,反而會讓人覺得這場判決結果不可信,影響司法公信,且草案亦未明訂濫用公開播送資料之處罰規範。

黃鼎軒:現行旁聽已符合公開審理要求不宜擴大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鼎軒發言稱,不宜擴大事實審的法庭公開播送,現行旁聽措施已符合法庭公開審理要求,無須擴大至事實審的公開播送,並建議可適度開放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法院實體空間內的遠距旁聽。他指出,公開審理原則目的在於防止國家權力密室運作,現行法庭旁聽、禁止庭內錄音錄影但允許筆記速寫等措施,已足以確保透明與公平,無需無限擴張至全面線上直播。

黃鼎軒強調,法庭公開播送可能導致隱私權與人格權侵害,產生「證言萎縮」效應,影響國民法官自由心證,並帶來訴訟參與者安全疑慮;引用日本經驗,該國檢討後仍對法庭直播採極為保守態度,且在日本攝錄影有限制,只有被告不在庭的情況下,攝影機只能從審判長所指定的位置內去做攝影,也不能特寫除了法官以外特定的人。

黃心怡:畫面遭變造恐造成當事人永久性傷害

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司法社工處長黃心怡認同專家學者對法庭直播的擔憂,特別指出若制度設計不當,可能使司法程序淪為輿論操作的秀場,對弱勢及兒少造成不可逆的風險。且家暴及家事案件直播恐干擾真實陳述,即便當事人合意公開,仍可能無端曝光未成年子女、祖父母等非訴訟當事人的隱私,違反隱私保護原則。

黃心怡表示,在實務上很常陪同家暴被害人,還有未成年子女進入法庭,即使沒有鏡頭也已經很緊張,若真的有鏡頭直播,他們恐怕不會開口說話。她認為,現在有開放旁聽,是一個可控制的行為,但直播可以擴散,兩者差異極大,如果畫面遭變造或AI重置,有心人去剪輯對當事人或對家庭中關係人造成永久性傷害。

文家倩:全國法庭直播需上百億經費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則堅決反對法庭直播,尤其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因為弊大於利。她認為,「公開審理」主要目的在防止秘密審判,與「法庭直播」是不同概念,現行公開法庭、判決書公開、法庭錄音等制度已足以達成司法透明與監督目的。

文家倩指出,法庭直播恐導致律師、檢察官「訴求攝影機」而非實質辯論,使訴訟重點由證據審理轉為表演,不利真實發現;同時侵害訴訟參與者(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資訊自決權,可能導致證人不敢作證或改變證詞,強調直播將對被告引發輿論審判、對國民法官施加外部壓力,且現行配套措施嚴重不足,難防畫面剪輯、濫用,也缺乏有效罰則與下架機制,執行層面亦面臨龐大資源與經費困難。

文家倩說,依照之前司法院估計,全國各法院各個法庭都要開放法庭直播的話,可能需要上百億經費,即使限縮每個法院1個法庭來直播也需要上億經費,是納稅人買單還是像美國一樣由媒體承擔費用。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圖)堅決反對法庭直播,尤其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因為弊大於利。圖/取自國會頻道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圖)堅決反對法庭直播,尤其反對事實審法庭直播,因為弊大於利。圖/取自國會頻道

網友看法

針對法庭直播,網友也議論紛紛,「楊老師特別提到有關於媒體申請直播,由媒體付費這個點非常令人贊同」、「以前討論每個都說影響很大,然後又說判決書就寫的很詳盡,那既然那麼詳細,多開放直播怕什麼?」、「法律直播的問題在『這是黃國昌提出的』就這樣,什麼保護受害人,公開性案件的隱私呵呵⋯台灣肉搜的能力還差嗎,就算法庭不公開,審理最後無罪又如何,早就在網路上輿論判刑了,誰管你清不清白啊」、「主要是國蔥的提案本來又不是說無差別直播,目前幾個協會說的都好像是無差別直播一樣,算不算滑坡」、「支持落實蔡英文理念」、「法律人把自己搞成法綠人挺可悲的」。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本月11日起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柯文哲也聲請辯論程序、宣判所為錄音、錄影直播,台北地方法院12月2日裁定准許「事後」公開播送裁定。雖然開啟了「判後錄播」的先河,但同時也證明了司法院傾向於以犧牲即時監督為代價,來換取技術上對隱私的保護時間。

若立法者無法有效推翻或修正子法,讓直播回歸即時性,則法庭透明化的「關鍵里程碑」恐將變成「半調子改革」的象徵。台灣司法要走出信任危機,唯有在借鏡全球經驗、回應人民意志的同時,展現出設計兼顧人權與程序公正的細膩制度。(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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