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2020年12月12日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換照,至今將近5年,持續行政訴訟中。國民黨團提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駁回申請之行政處分經撤銷,主管機關應回復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若修正通過,效力將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的案件」,該條款又被稱「中天條款」,國民黨團今天(5日)在立法院會提案逕付二讀。
國民黨團在修法說明中,引用大法官第689號解釋,指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的機制,應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新聞自由也受《衛星廣播電視法》保障。
為避免再出現換照爭議,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對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符合受裁罰處分未逾9次且累計罰鍰金額未逾新台幣500萬元、未受停播節目或停播頻道的處分,主管機關不得駁回其換照申請。
根據草案內容,增訂主管機關認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應先協助輔導改善,有改正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改正或令限期補正資料期間,主管機關應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2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一次;該事業於臨時執照延長期間屆滿未完成改正者,駁回其申請。
草案指出,第19條修正前未經輔導改善且原執照期間已屆滿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得於修正後6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換照的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申請遭駁回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如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執照仍有效,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草案增訂,駁回申請的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或滅失後,主管機關應回復原頻道位置及其他權利。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案件。
同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照滿6個月後,主管機關仍未做成決定時,視為許可換照,主管機關不得另為其他處分;該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請換照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