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美國影星強尼戴普(Johnny Depp)控告前妻安柏赫德(Amber Heard)誹謗,法庭允許全程直播,讓這起民事訴訟成為全球注目的話題。隨著民眾黨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要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進行法庭直播,引發社會正反聲浪。究竟法院審理案件該不該直播,一直是熱門話題,那其他國家又是怎麼做?
在民眾黨提出的法庭直播法案三讀通過之前,《法院組織法》第86條本文之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也就是所謂的「公開審理原則」,民眾也可以自由旁聽法庭的審理,但在實務上,卻因硬體(旁聽位置有限)的限制,導致公開審理原則的目的,無法確切落實,而法條中也禁止在庭之人攝影或自行錄音錄影,相互矛盾。且立法院都有實施直播,為何法院開庭無法落實?
除了美國,目前全球已有開放直播的國家,還包含英國、荷蘭(歐盟國家)、義大利(歐盟國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巴西、祕魯、烏克蘭、哈薩克、土耳其、中國大陸、印尼、埃及、南非、墨西哥、以色列等國和國際法庭事實審也都已開放法庭直播(事實審)。至於德國(僅最高法院宣判開放直播)、法國、奧地利、瑞士、日本明文禁止法庭直播。
美國聯邦法院雖然不開放直播,但允許音訊延遲播出,並於2000年開始允許「口頭辯論」的即時音訊直播,且各州的州級法院,包含美國加州、維吉尼亞等45州從1981年後陸續開放「申請」直播,需經法官核准,而上訴法院含第二巡迴法院、第九巡迴法院也都允許。但大部分州也有例外,如涉及兒童、性侵、家庭糾紛等就無法開放。

全美第一個開放法庭直播的州 也歷經違憲顛簸
美國聯邦國會議員更於今年提出法庭陽光法案,支持公開直播並授權法院決定具體保護方式,如遮蔽證人臉部、馬賽克處理可辨識部位等。其中,佛羅里達州是全美第一個開放法庭直播,1979年佛州高院判決,全州法院可進行直播,無須個別當事人同意。但馬上就有人跳出來喊違憲、違反公正審判,但案件到美國最高法院時,1981年錢德勒告佛州(Chandler v. Florida)案,法官表示,沒有證據證明開放法庭轉播會影響陪審團跟法官的公正審判,判此案沒有違憲。
佛州法庭直播具體操作規範為,媒體需事先申請,獲法官許可;攝影師不得在審理中移動,設備僅限於庭內;不得拍攝陪審員與辯護律師與客戶私壇;直播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不得在無許可狀況下自行進入庭內拍攝等規範。
另外,加州所屬的第九巡迴法院是全面開放轉播。需獲得法官書面許可下,才能對法院程序的拍攝、錄影及直播。申請程序為媒體需使用法院制定的兩份表格:MC-500(申請許可表)與MC-510(法官使用許可令);最少提前5個法庭工作日提出申請,若能提出正當理由,法官可以批准短期申請。法官同樣也有裁量權,可准許、限制或終止媒體轉播;申請通過後,法官可設定條件,如禁止拍攝陪審團與觀眾、限制鏡頭、延後播出等。
而加拿大也是全面開放(事實審可提出申請),加拿大最高法院庭審過程可全程直播,也提供錄影回放;聯邦法院跟上訴法院則可申請直播,審理一般公開;引入設備需提前申請,由首席大法官裁定。另省級法院(以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為例)則可申請但非預設許可、訂明送件時限、申請內容與設備限制條件等規範。

個資保護優先下的「公益性大於私權」直播開放
至於歐盟國家(荷蘭、義大利)非常重視個人資料保護,但荷蘭、義大利明文開放申請刑事案件轉播。荷蘭的法庭轉播政策適用所有公開庭審,含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在開放之後,制定的相關行政命令內,也要考量到對被告、證人、鑑定人的隱私保障,雖然開放轉播,但要轉播上述人的語音,要徵詢對方的回應,若不同意就不得拍攝,但縱使被告不同意,聲音仍可以播出,其餘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辯論畫面都可以播出。
至於義大利,原則上可申請庭審轉播,但需經法院許可,若是特別重大社會案件得不經當事人同意授權轉播,若出庭之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技術顧問、口譯員或其他必要出席人員不同意,或法律明令禁止者,則庭長仍應禁止其影響被拍攝,但仍可錄音並播出。簡而言之,歐盟國家重視個資保護,但公益性大於私人權利,可允許轉播。
中國大陸方面,「中國庭審公開網」2013年上線、2016年正式作為統一平台啟用,目前設有「庭審直播」、「庭審回顧」等欄目,全國各高、中級及基層人民法院均可透過該平台在線上直播案件庭審。進行庭審直播的絕大多數案件為民事案件,極少數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而富有爭議的政治案件相對罕見於直播平台上。直播形式包括現場影片轉播、附字幕直播等。
另外,巴西聯邦最高法院與選舉法院自2002年起全面直播;印度2022年起,最高法院直播憲法案件,鼓勵高院同步實施;南非則是最高法院與部分下級法院皆開放直播;澳洲則是聯邦與高等法院公開庭審影片,多數為事後上架;哈薩克推動「智慧法庭」,庭審可直播與民眾接入;墨西哥最高法院設有網路直播平台;烏克蘭則自2014年起全面准許庭審錄影並公開,建有數千部庭審影片資料庫;以色列最高法院逐步試行特定案件直播;歐盟法院(CJEU)則針對重要案件提供直播與資料公開。
綜上所述,從美國各州對直播的審慎開放、歐盟國家在個資保障下的有限允許等等,都代表著不同文化背景下,都在積極嘗試和實施不同形式的法庭透明化機制。這些豐富的國際經驗清楚地證明,台灣推動法庭直播的訴求絕非孤例。(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