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新聞【梅花專論】立法院應修法拯救被黨產會誣判的公益團體

【梅花專論】立法院應修法拯救被黨產會誣判的公益團體

吳威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歷經兩度大罷免之後,究竟立法院這個會期,對過去民進黨主導通過的不當法案及因之產生的正當性不足的機關,能否有所作為?以去年6月藍委游顥領銜提出《不當黨產條例》修正草案為例,游因此被提出罷免案,最後罷免未過門檻 ,游立委感謝鄉親力挺時曾說「希望在立院更強而有力監督問政」、「不允許傷害民主和南投」。游應該也是希望更進一步,在立法院修正一些不合理的法律規範吧!

黨產會及轉型正義機構正當性嚴重不足

113年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救國團與行政院黨產會雙方的爭訟,最終判決確定救國團敗訴;法院判決理由說確認「條例」中「不當取得財產」的涵義,認為條文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突顯「惡法亦法」,因此,救國團財產是「不當取得」;高等行政法院故意忽視「不當取得財產」立法的正當性,救國團當然敗訴!

此外,判決採用救國團設立的淵源來認定,最高行政法院說救國團成立經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中改會)通過,其名稱尚經國民黨總裁批示;「中改會」決議救國團隸屬國防部,行政院因而訓令遵辦。但此說故意忽略政黨政治原理,即執政黨推動重大行政作為,都會經過黨內決策,即使民進黨也不例外。

判決書又認為在民國88年之前,國民黨對救國團之人事具有實質控制力,因每屆主任係由國民黨主席蔣經國親自告知派任。用此理由判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十分可笑,重大職務的黨員派任,當然是以黨主席名義先在黨內派任,當時政務官員的黨員派任,也是中常會通過黨主席人事任命案,再經政府法定派任程序,以行政院為例,也是黨內先通過,政府再派任,可以說被派任首長的部會,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嗎?

該判決又說,依據國民黨「健全各種青年團體實施辦法」,救國團應列席或參與國民黨各種會議報告業務,堪認其業務受國民黨實質控制。這種判決說法莫名奇妙,執政黨就不能邀請各部會首長列席說明施政重點及業務?連民進黨執政也會這樣做,難道就要把各部會所屬事業團體或其他社團擁有的經費及不動產,都判為「不當取得的財產」,而予以沒收?

判決又認為,救國團各活動中心,可認係在黨國體制下,由管理機關低價或無償撥用土地、或補助大量經費興建,故國民黨與救國團在財務上從屬之密切關係可以認定,用這種說法來沒收救國團財產,更是似是而非;救國團原屬國防部,後來承接政府委託任務,政府本有義務協助促成各項青年活動,所以低價、或無償、或補助,不等於國庫通黨庫;今日民進黨的中央政府,不是用盡各種方法去補助各級機關或公益團體,為選舉綁樁固票嗎?

實際上,救國團大部分經費來源,係屬舉辦各式各樣青年活動,代辦政府青年服務之收費外,並接受政府各機關委託案之收費。尤其民國78年依法向內政部登記為社團法人,此後內政部查帳經費均屬合法。可見,至少從民國78年之後的經費,根本連一點黨產爭議都沒有,怎可遭到全數沒收。

當年透過一個爭議而設立的不當機關:黨產會,正當性就有問題;該會再以斷章取義、自行推定的手段,逕自判定救國團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全盤否定民國六十年代,救國團致力青年活動的貢獻,更是剝奪救團團職員工,人民的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和生存權。

實際上,從過去到現在,救國團縣市團委會的工作人員,各黨派人士都曾擔任其義務主任委員、指導委員或志工等職務,救國團其實早就超越黨派;甚至,救國團致力青年發展與社會公益的成就,讓它擁有極大影響力,獨立性極強,也不是國民黨可以命令或控制的。

公益團體獲政府補助經費或財產正當性符合大法官解釋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行政機關透過人民提供勞務來達到應承擔的行政任務,是應給予一定補償,救國團的財產收入都係源於此,符合大法官解憲的。所以,民進黨政府對救國團強加定義成了政黨附隨組織,這不僅是行政濫權、司法亂判,更是對「轉型正義」的嚴重誤解與濫用。筆者呼籲,立法院應在大罷免後修法,拯救類似救國團等的公益團體。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想讓你的品牌在新聞媒體曝光? 立即點我加入官方LINE@免費諮詢
相關新聞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