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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攻防】贊成廢死代表:若非殺不可 可用長期監禁替代

憲法法庭23日針對死刑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贊成廢死代表律師李念祖認為,法院判處死刑的理由,絕大部分原因是「非殺不可」,但可用長期監禁替代。圖/取自憲法法庭

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憲法法庭在今天(23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贊成廢死代表律師李念祖認為,法院判處死刑的理由,絕大部分原因是「非殺不可」,但這是不理性的結論,非殺不可的理由若是因為社會防衛可以長期監禁,若是犯罪者泯滅人性,被害人想復仇,也不能授權法官殺人,因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51號宣告「應報型違憲」。

李念祖指出,死刑的目的是維持秩序,希望用來激起民眾的求生慾產生嚇阻犯罪效果,但嚇阻能建立秩序?而基於集體價值,以應報和復仇懲罰犯罪者,應報就是秩序?

李念祖表示,台灣已經沒有唯一死刑,無期徒刑必然與死刑並列,假設死刑的嚇阻效果有99%,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果有90%,那麼我們是否可以說死刑的嚇阻效果只是增加的9%?然而,死刑能增加多少嚇阻效果難以估計,為了缺乏未知的嚇阻效果而犧牲生命,這樣合乎比例原則嗎?

李念祖說,死刑之所以違憲,是因為死刑是酷刑,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懲罰,而死刑是殘酷的應報,因為死刑的執行在隱密處,已放棄公開行刑的嚇阻效果,在隱密處執行死刑,不能改變酷刑的本質。

李念祖認為,法院判處死刑的理由,絕大部分原因是「非殺不可」,是因為天理難容、人神共憤,但這是不理性的結論。然而,非殺不可的理由若是因為社會防衛可以長期監禁,若是犯罪者泯滅人性,被害人想復仇,也不能授權法官殺人,因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51號宣告「應報型違憲」。

李念祖說,憲法仰賴司法理性抑制殺人衝動,而司法不能興起殺人衝動,這種以暴制暴、以殺止殺的思維是應該要畫下句點的時候了。

梅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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