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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評論:香港國安立法 蔡政府情報失誤應對失序

香港特區立法會19日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圖/取自新華社

張競/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 

3月19日香港立法會經過審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隨後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程序,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李家超簽署並對外公告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於3月23日正式生效。

但回顧檢討政府應對香港訂立該項法條,除國家安全局局長蔡明彥以及交通部長王國材公開表態,並且撈過界針對香港發布旅遊警訊外,真正負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事務委員會政務首長卻未曾親自出面說明實際狀況,僅由陸委會發言人對外表示,陸委會駐港辦事處服務事項仍可照舊,並強調該服務處聘僱人員分寸拿捏具有多年經驗,應可讓港府官員放心。

平心而論,香港政府決心推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作業早在2023年12月18日特區首長至北京向習近平述職時,就已經被媒體公開報導。隨後港府在2024年1月向立法會提交年度立法議程時,其中就包括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1月底該項法條公開提出立法公眾諮詢,邀請香港市民提供意見,相關過程其實相當公開透明。

隨後港府行政會議在3月7日議決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再加上立法會後續審議進程,媒體不斷公開報導,但我政府相關主管部會從未針對該條例正在審議,對外公開表述過政府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且評估該法所可能產生影響,顯然若非政府主管部會對此毫不重視,就是情報作業體系完全失靈,對於掌握香港政治脈動產生嚴重失誤,漏失情勢發展情報,未能提出預警。

其實許多政治評論人士在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就錯誤認為香港針對國安整個法制作業就此結束,不會再有任何後續發展。

儘管多位學者專家曾經提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針對香港境內多項有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其中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多項罪行,尚未訂立明確法條予以規範,日後應當香港政府必然還有其他後續立法作業。

但是此等意見顯然是被政府主管港澳事務所輕忽,更未成為國家情報機關掌握香港政治情勢發展重要指標,因此才會產生嚴重情報失誤。由於事前從未發布預警情報,亦未檢討派遣適當人員,成立情報研析專案編組加以管制,所以最後才會在立院答詢時,跟著立委捕風捉影胡亂臆斷觀點起舞,完全無法依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全文九部181條條文內容,具體回應依據該條例那個特定法條,斬釘截鐵證明國人赴港確實有此安全顧慮,只能虛應故事渲染作答。

依據國家行政體系權責區分,發布旅遊警訊並非國家安全局或是交通部業務職掌,如此沒頭沒腦撈過界胡亂發言,馬上引來旅遊業者嚴重抗議,而且對比香港實際執法模式與旅遊安全狀況,陸委會顯然是比國家安全局與交通部更沉得住氣,同時亦更進入狀況。

並且陸委會顯然無意因為港府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出任何修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政策建議,因此更加證明政府應對缺乏統合協調,國家安全高層並未指導各個政府機關對外發言統一口徑,顯露出嚴重失序現象;究其原因其實是源於缺乏預警情報,對於掌握香港政治脈動嚴重失誤所致。

其實香港政府在2020年就已經發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為題之第139號法律公告,其中附表5:「關於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就已經針對我政府陸委會駐港辦事處,提出詳細規範要求事項。

而該項實施細則自2020年7月7日生效實施至今,陸委會駐港辦事處仍能保持正常運作,顯然就是依據港府要求規範,繼續執行相關業務。因此陸委會才會在21日記者會中,公開表示駐港辦事處服務事項仍可照舊。相對於國家安全局局長與交通部部長充滿政治色彩應對發言,如此差距顯現出政府內部缺乏統合應對雜亂無章。面對香港情勢發展,情報失誤加上應對失序,國家安全高層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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