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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Eats吃熊貓行不行?

【記者 雷鈞/ 綜合報導】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Uber Eats吃熊貓行不行?」論壇,本月2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舉辦,針對「平台合併對餐飲業者、外送員和消費者的衝擊」及「市場壟斷及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吸引各界人士線上、實體近400人熱烈參與。

市場壟斷及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

與談人政治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王立達著重市場競爭層面之討論,檢視公平會審查架構,整理四大審查重點,分別為相關市場界定、市場占有率、是否產生限制競爭不利益、及整體經濟利益考量。其中相關市場界定,目的是判斷競爭評估的範圍在哪,如外送平台與提供外送的餐廳因外送平台涵蓋地域範圍更大,還帶有廣告效果,與餐廳提供外送不同,並非處於同一市場。

市場占有率部分,uber eats與foodpanda兩者合併後,保守估計市占率已達八成,而參考過往公平會對於結合案之處分,如錢櫃與好樂迪結合案,二業者如結合,市占率將達四成五,因此未獲准。

關於限制競爭不利益部分,兩餐飲平台在尚未結合時,就已經有漲價或被裁罰的情況,結合後,消費者、餐廳業者及外送員更無從與平台談判。此外,依Uber eats此次之結合規畫,其並不打算保留雙品牌或雙團隊運作,而是直接消滅foodpanda,如此將導致市場差異化與創新功能都消失。又關於整體經濟利益,因兩平台本來規模就大,整合為單一平台之網路效應增加幅度有限,難認此結合得以提升整體經濟利益。

Uber Eats結合foodpanda:弊大於利?

與談人中華經濟研究院中小及新創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王素彎,細緻分析各家平台之外送員報酬計算公式,並指出其不透明之處。王素彎指出,對於合作店家而言,若平台認定是店家出餐有問題,會直接扣店家的錢,對於商家權益造成相當大的侵害。而這些問題,在結合後可能會有更不利之影響,譬如外送員報酬缺乏競爭,抽成完全由平台決定,消費者平台選擇性降低等。

圖: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Uber Eats吃熊貓行不行?」論壇,吸引各界人士線上、實體近400人熱烈參與討論,呼籲再評估此結合案。
圖: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Uber Eats吃熊貓行不行?」論壇,吸引各界人士線上、實體近400人熱烈參與討論,呼籲再評估此結合案。

與談人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季陽則從日本法角度切入,並整理出日本公平會之審查重點,包括參考市場界定、實質限制競爭之程度、數據資料在競爭上之重要性等。林季陽指出,近年來日本公平會對於數位平台結合案之審查標準也不斷提高。

與談人國立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蔣念祖自ESG角度出發,呼籲公平會審理本結合案時,應注意利害關係人權益是否受損,以之作為斟酌是否弊大於利之判斷標準之一。蔣念祖並總結,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整體而言,應是弊大於利,且將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亦不符合多數民眾期待。

與談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偉霖則分析過去國內外結合案,以作為本件結合案之借鏡。例如錢櫃併購好樂迪案,雖兩者結合後市占率僅45.35%,但公平會認為若予以准許,會使競爭消失,故禁止其結合。於統一與維力之結合案,亦因結合後市占率超過6成而遭否准。全聯與大潤發的合併案,公平會雖予以准許,但因仍存在限制競爭疑慮,故准許之同時也附加負擔。

此外,王偉霖亦以香港為例,香港外送市場於美團進駐後,因有三家業者在市場競爭,反而使各平台有6成之訂單享有平台優惠。王偉霖建議,公平會應參考國外經驗,維持競爭業者家數,讓外送平台市場保持競爭性;王偉霖並提及,與其讓foodpanda遭併而消失,不如賣給其他業者,以維持市場至少二家競爭,對市場更有助益。

圖: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論壇,針對「平台合併對餐飲業者、外送員和消費者的衝擊」及「市場壟斷及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等議題進行討論
圖: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論壇,針對「平台合併對餐飲業者、外送員和消費者的衝擊」及「市場壟斷及其對公平競爭的影響」等議題進行討論

與談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專案經理鄭嘉逸表示,數位市場需要更嚴格執行併購管制,因數位平台具有資料規模龐大及網路效應之特性,扭轉壟斷的難度會越來越高。鄭嘉逸並提到,倘有其他業者願意去把foodpanda買下來,以維持台灣多家業者競爭,或許是更好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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