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秦宸/新竹報導】
有關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依據消防法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場所用途之規定期限,向所在地之消防局辦理申報。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表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需由取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照之專技人員為之,民眾所委託的消防安全設備公司,到底有沒有外包無執照的水電行進行檢查仍須調查,不過不管如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上應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人員的簽證,簽證人員「應對其執行業務之結果負責」。
依據內政部函示,「消防專技人員執行業務應親自執業,執行業務時得視其工作之繁簡而有其他協助人員」,係消防專技人員於現場執行業務,同時得有協助人員,若消防專技人員於現場未實際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而製作報告書,應依違反消防法第9條規定裁罰,消防局以檢修申報書上所載明之簽證人員為對象,依據《消防法》第38條規定,若查核確實未親自執行業務不實檢修報告,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消防局於進行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時,均會查核是否有發生不實檢修之情事,為民眾權益做好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