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秦宸/新竹報導】
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准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嗣後僅將土地贈與配偶,並未出售予他人,且仍居住於此,為何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須追繳原退還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該民眾雖只是將重購地贈與移轉予其配偶,依照民法的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且未逾管制期限5年,所以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 0800-366969
竹東分局 (03)596966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