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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投資抵減 影視音開發、產製、流通全部納入適用

【記者王懷文/台北報導】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今(112)年5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營利事業、個人投資符合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一定範圍的事業或專案皆可享租稅優惠。文化部(十)日舉辦子法預告草案說明會,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財政部政務次長李慶華共同主持,立法委員吳思瑤、林楚茵,以及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李芃君、鏡文學總經理董成瑜、KKLIVE總經理黃振峰、華研國際音樂副總李首賢、中信創投資深副總邱明慧等超過20位文化內容產業界代表出席。

王時思表示,經過廣徵文化內容產業界意見,以及與財政部密切溝通,獲財政部耐心傾聽與瞭解文化內容產業實際需求後,文化部完成擬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2項子法,並於10月26日預告。今日文化部、財政部特別共同召開說明會,進一步蒐集立法院、產業代表意見並充分溝通,期待在文創法修正施行6個月內,即12月1日前可以開始受理申請,以回應產業界超過10年的殷切期盼。

文化部說明,子法訂定投資抵減適用範圍包括影視內容產業文字、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等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影視內容的製作;攝影棚與片場、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的科技技術應用(包括特效)、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國片播映等。聲音內容產業方面,從詞、曲、編曲及Podcast的創作;聲音內容的製作;錄音室、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的發行、演唱會,以及劇場、live house展演空間等。

文化部指出,因應文創產業一元多用趨勢,跨域改編成功案例眾多,如《八尺門的辯護人》由小說改編成劇集、《返校》由遊戲改編成電影等,無論是漫畫、小說、遊戲、舞台劇等,只要從事故事開發並導入影視內容劇本創作,皆可適用投資抵減。此外,臺灣作為資通訊大國,具備利用5G、VR、XR等技術發展沉浸式體驗內容及文化科技的絕佳條件,為加速發展,特別納入科技應用的沉浸式體驗影視內容,以及專供影視、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亦可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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