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懷文/台北報導】
為提供開發案更多元空氣污染物增量抵減措施,有效降低開發行為產生空氣污染排放,環保署於(二)日修正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抵換處理原則)。新增從固定源、移動源及逸散源三大面向之增量抵換來源項目,並提供開發單位與其他公私場所或政府機關協議合作機制,期能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加速空污防制策略推動與解決開發單位增量抵換需求。
本次抵換處理原則將提供更明確之抵換計算基準,抵換來源項目包括來自工廠防制設備及製程改善、汰舊換購電動車輛、港區船舶使用岸電、餐飲業裝設防制設備及農業剩餘資材採用腐化菌等。開發單位應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向本署提出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執行抵換措施,以確保規劃措施實質可行並明確化後續監督查核機制;倘抵換來源係委託政府機關辦理者,則無須提出前述抵換量取得計畫,直接由政府機關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新增開發單位與其他公私場所或政府機關協議合作機制,提供開發單位更多管道執行上述各項空氣污染抵換措施,以汰舊換購電動車輛為例,將透過政府媒合平台,協助開發單位出資取得民眾換購電動車輛之空污減量效益,作為抵換額度,以業者出資出力、政府媒合達到環境改善三贏局面。
另依本土化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結果,修正其衍生性空氣污染物(細懸浮微粒及臭氧)與原生性空氣污染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及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抵換方式及比例,使各污染物間相互抵換方式及比例更符合達到相同空污改善效益。
環保署表示,近期許多國際大廠轉向對臺下單及臺商持續回流擴充產能,加速開發國內產業園區,預期將增加不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抵換處理原則修正後將有助於提升空氣品質改善工作,對於開發案處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空品區,未來進行抵換時其抵換量需以增量的1.2倍計算,使開發案營運後不僅對當地空品區無新增排放量影響,還能促使產生更多空氣污染物減量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