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新聞打臉中央!花蓮陸配村長解職案逆轉 撤銷理由出爐

打臉中央!花蓮陸配村長解職案逆轉 撤銷理由出爐

內政部先前認定花蓮縣富里鄉陸配村長鄧萬華「未放棄中國國籍」違反《國籍法》第20條將其解職,引發外界批評此舉適法性爭議,甚至指形同「偷渡兩國論」。經鄧萬華提起訴願後,相關公文今天(14日)出爐,縣府正式撤銷解職處分,並指出鄉公所在中央未釐清疑義前,即逕依內政部要求做成不利處分,已違反行政程序法,要求鄉公所重新作成適法決定。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規定,陸配歸化滿十年後可擔任公職,鄧萬華也順利當選學田村村長。然而她上任後,內政部卻認定她未能提出正式的「放棄中國國籍證明」,視為具「外國國籍」,儘管鄧萬華已向鄉公所提交經海基會驗證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但內政部仍認定不符規定,富里鄉公所遂自8月1日起解除其職務。

對於訴願結果,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鄧萬華表示目前尚未獲得相關文件,不清楚內容,但相信台灣明辨是非的好人還是佔多數。

鄧萬華先前不服解職並提出訴願後,花蓮縣府訴願委員最終作成撤銷決定。根據《聯合報》報導,審議委員會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與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詳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事實均須注意,但富里鄉公所處理此案時,未就《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涉的身分認定充分審酌,僅憑不利事證即作成不利當事人的重大處分,已違反調查義務。

決定書並指出,富里鄉公所自身也承認對「如何認定註銷中國國籍」存在疑義,曾請縣府協助函詢內政部與陸委會,「但中央迄未提供明確釋示」,而鄉公所最後因內政部急令三日內依《國籍法》解除職務,才匆促作成原處分,然而此舉未待主管機關釐清爭議,亦未完成必要調查,即構成行政程序瑕疵,訴願委員會因此決定撤銷。

對此,富里鄉長江東成表示,他當初對於法律的適用性就已經存疑,但內政部身為上級機關要求依《國籍法》辦理,鄉公所也只能作出解職。他稱,現已收到縣府公文,將研議撤銷處分內容,若判定無其他問題,會儘速恢復當事人權益。

內政部長劉世芳此前強調,台灣公民服公職時須依《國籍法》向「單一國家」效忠。不過兩岸關係並非兩國關係,相關處分也遭到各界抨擊是「偷渡兩國論」。鄧萬華也曾指出,大陸不承認台灣國籍,當然不會發放「放棄國籍證明」,要求陸配自行取得根本是不可能任務,批評若政府早知無法取得證明,應明文禁止陸配參選,而非讓她服務多年後才以此理由追殺。

針對《兩岸條例》與《國籍法》規範矛盾,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先前甩鍋給立院,他稱,爭議牽涉立法本質,應由立法院統整調整,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他同時辯稱,目前未見陸配向中國官方實際申請放棄國籍的個案,「能不能放棄我不知道,但看不到有人申請過」。

鄧萬華1997年自四川廣元嫁來台灣,定居花蓮達28年,已取得身分證17年。她表示,丈夫因罹患漸凍人症多年無法工作,她獨力撫養家庭並長期為村務奔走,卻因中央法律矛盾而遭解職,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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